腾讯正式推出名为微信的产品 微信属于哪个公司?( 三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其他不良影响”可以做广义理解 , 不只局限于文字、图形 , 只要核准商标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 就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 , 本案中第三人、商评委和法院都持这种态度 。 在对“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异议案件中就曾出现过这样的理解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属于禁止条款 , 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 , 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 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 , 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 , 因此 , 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类似于兜底条款 。 《商标审查标准》列举了“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 从这个标准来看 , 还是主要是从标志本身进行的判断 。
根据核准商标的后果来判断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 是否实际上是赋予了审查机构一个实际判定以及从后追溯的自由裁量权 ,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 是否会损害商标法的立法根基 , 相当让人怀疑 。 因为这可能导致一个后果 , 判定商标不是看归属 , 而是比谁是市场老大 , 因为老大客户众多 。
缺位的腾讯
本案中 , 是否能够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引起了争议和讨论 。 实际上 , 不核准创博亚太“微信”商标 , 最大的获益者是腾讯 , 而他一直没有出现在争议之中 。
【腾讯正式推出名为微信的产品 微信属于哪个公司?】事实上 , 腾讯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等各种方式让这场争议变得更加理性和规范 , 而不是让各方陷入本案这样一种局面的争执 , 输的一方 , 不会服气 , 赢的一方 , 恐怕也存有侥幸 。 作为拥有广大微信用户的企业 , 本应在商标的争夺战中更加主动 , 而不是等着捡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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