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正式推出名为微信的产品 微信属于哪个公司?

●2011年1月 , 腾讯正式推出名为微信的产品 。 但在2010年11月 ,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第9、38及42类商品(服务)上对通讯设备计算机、通讯服务和计算机软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 。
●对创博亚太申请注册“微信”商标的行为 , 腾讯公司并没有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 , 倒是一个作为个人的第三人以“不公平”为由提出了异议 。 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 , 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
●问题是 , 在“微信”商标申请的这个案子里 , “不公平”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理由能不能站得住?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在先申请原则”真的可以抛弃吗?腾讯公司既不及时申请“微信”商标 , 也不参与争议 , 究竟为何?
3月11日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微信”商标的判决引发社会对这场争议的关注 。
2010年11月12日 ,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在第9、38及42类商品(服务)上对通讯设备计算机、通讯服务和计算机软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 。 2011年7月26日 ,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进行了初步裁定 , 2011年11月21日 , 该案第三人张新河对“微信”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 2013年2月26日 , 商标局认为“微信”是腾讯推出的一款手机聊天软件 , 创博亚太在第38类通讯服务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 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 , 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 创博亚太不服上述裁定 , 于3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 商评委最终认定“微信”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情形 , 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 创博亚太不服商评委裁定 , 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 2015年3月11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复审案 , 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维持商评字〔2014〕第67139号关于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 创博亚太不服此判决 , 当庭表示上诉 。
2011年1月21日 , 腾讯正式推出名为微信产品 。 根据腾讯最新发布的数据 , 微信的用户已经突破11亿 , 月活跃用户超过 4.68亿 , 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通讯工具和重要社交渠道 , 第38类即通讯服务类别的“微信”商标对于腾讯来讲 , 价值巨大 。 但是本案的一个最为有趣的地方在于 , 对“微信”商标的异议并非是腾讯提起 。
“微信”商标异议
由一位“江湖侠客”提起
尽管“微信”商标对于腾讯来说至关重要 , 但是 , 对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的却是第三人张新河 。 腾讯还未出手为“微信”商标而战 , 一个“江湖侠客”却出现了 。 从公开的资料来看 , 我们只知道张新河是一个个人 , 张新河以“微信”商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为由提起异议 , 此时间距离2011年1月21日腾讯推出微信平台过去了10个月 , 根据腾讯披露的数据 , 此时微信的用户达到了5,000万人 。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 , 在此期间内 ,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商标侵犯自身权益的 , 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申请商标有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 , 任何人也都有权提出异议 。 这使得“江湖侠客”们有了大展拳脚的空间 , 两个真正的利益相关主体还未出手 , 他们已经冲锋在前 。
庭审各方的立场与理由
创博亚太:在先申请原则
创博亚太认为 , 其在2010年商标注册前后已经研发了创博自己的微信系统 , 并和山东联通合作 。 创博亚太重要的理由在于 , 其申请“微信”商标的时间早于腾讯推出微信 , 根据《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 , 理应成功注册该“微信”商标 。 并且 , “微信”商标本身也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 请求核准“微信”商标注册 。
商评委:维护公共利益
商评委在庭审中强调 , 其裁定驳回创博亚太的商标核准申请 , 并非是因为腾讯公司是大公司 。 创博亚太虽然2010年已经研发微信软件 , 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推广应用 , 而腾讯公司当时的用户已经达到4亿多 , 已经构成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 如果核准创博亚太的注册“微信”商标 , 会给4亿用户带来不便 , 并且两家公司的“微信”用户容易产生混淆 , 综合考虑相关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才做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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