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此官职位列九卿 清朝官职一览表

清代官职一览表(此官职在清代九朝中排名)
在清朝的史料中 , 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个词——内阁九卿 。内阁是指内阁大学士 , 九卿的定义比较模糊 。很多时候是指三级以上的公务员 。但是官方有明确的定义 , 说六部尚书 , 都察院左都的建议 , 大理寺的卿 , 郑桐的使 , 就是九卿 。

六、都察院、总政治部相对重要 , 而大理寺在清朝所有衙门中处于尴尬地位 , 始终处于核心权力的边缘 , 没有起伏 。大理卿虽然排在九卿之列 , 但实际上从政治地位上来说 , 远不如六部侍郎 。
大理寺历史悠久 , 起源于秦朝 。当时叫廷尉 , 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地的刑事案件 。北齐时 , 廷尉改名为大理寺 。隋唐时期 , 大理寺地位极高 , 与刑部尚书、中丞并称“三使” 。大理寺负责一些大案要案 , 比如被任命为大理寺书记的狄徐人杰 。
明清时期 ,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为“三法司” 。但到了清代 , 大理寺的地位逐渐下降 , 成了可有可无的衙门 , 没有大的行政事务 。那么 , 清代大理寺的人员配备是怎样的 , 具体做些什么呢?

入关后沿袭明制 , 顺治元年设立大理寺 。当时 , 大理寺的最高官员分别是满族人和韩庆 。满族是第二产品 , 韩庆是第三产品 。顺治十六年 , 满清改正三品 , 康熙六年 , 正三品又改回来 。直到康熙九年才形成习俗 , 规定满清、汉清都是正三品 。大理寺卿以下 , 分别有满族和汉族 , 均为正四品 。协助清和处理事务的唐书人有十人 。
大理寺的职责是平反全国各地的刑事案件 。所有大案(绞杀罪)都要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具体程序如下:首先由刑部审查 , 送都察院审查 , 再送大理寺核实 。
除了刑事事项 , 皇帝在遇到国家大政方针时 , 还会对内阁和清九会议发号施令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 大理寺卿并没有太大的话语权 , 名大于实 。只有在每年的庭审和秋审中 , 大理寺才有真正的建议权 。

大理寺衙门不复杂 , 机构有限 。主要分为左右两庙 , 各有三庙 , 一庙供满、汉、汉军 。满洲、汉军中 , 殿丞初为“殿郑” , 顺治元年改为殿丞 , 与汉人相同 。程思手下还有一名法官 , 分别委托四人办理京内外的刑事案件 。
左右僧院的分工 , 若是死罪案则由衙门划分 , 若是省案则由省划分 。左寺负责吏部、户部、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普寺、钦天监、太医院、布军领导的衙门 , 以及顺天府、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的部分县 。
右寺负责宗仁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总政治部、翰林书院、詹氏府、国子监、鸿福寺、顺天府的衙门 , 以及直隶、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诸省 。

如前所述 ,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被称为“三法司” , 但真正办案的并不是尚书、左都时宇、大理寺卿 , 而是他们的下属官员 。按照制度 , 遇有重大刑事案件 , 刑部会派官(郎中、员外郎) , 都察院会派各种建议 , 大理寺会派左右寺官一起审判 。他们被称为“小三法司” 。
只有在特别重要的情况下 , 三衙门的长官才会聚在一起进行合审 , 尤其是一年一度的秋审和庭审 。三个法科合审经常出现不同意见 。如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 , 可以分头玩 , 由皇帝做最后决定 。
事实上 , 乾隆以后 , 三法司也是名存实亡 , 真正当家的是刑部 。因为刑科参与了逮捕、立案、联审的全过程 , 所以对案情比较了解 。另外 , 刑部都是来自一品衙门 , 政治地位很高 。

察院虽然也是一品衙门 , 但职责不是刑名 , 而是监督权 。所以 , 都察院和大理寺所谓“三法司”的联合审理 , 只是走个形式 , 最后由刑部拿定主意 。
大理寺的处境很尴尬 , 因为它没有其他行政事务 , 在审理刑事案件方面发挥不了多大作用 。从人数来看 , 大理寺的编制并不多 , 最多的时候只有21人 。顺治皇帝曾这样评价大理寺:“大理寺衙门管理的事务不多 , 三法司开会的事却很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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