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受老年人青睐的储蓄国债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深受老年人青睐的储蓄国债)
继征求意见稿后,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监管细则正式出炉 。1月26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流程;并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
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
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我国储蓄国债的首个品种,在个人投资理财市场尤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 。不过,由于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仍不够规范,在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业务过程中,也容易出现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此次《办法》,正是作为有效制度保障,为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而生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式、销售渠道等内容 。具体看,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发行起点100元面值起,以100元的整数倍发行;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自投资者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
同时,《办法》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流程,并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具体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
其中针对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代办人除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另对承销团成员提出在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
银行业资深观察人士苏筱芮表示,本次《办法》主要涉及的对象有二,一是投资者,二是承销团成员,《办法》的出台能够健全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相关管理制度,既能够为承销团成员在处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的流程中提供参照,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在苏筱芮看来,投资人需要重点关注计息方式,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此外,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能够有效明晰储蓄国债的所有权归属 。
投资规则更加规范透明
除了业务管理,在发行兑付环节,《办法》也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
其中提到,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储蓄国债(凭证式)变动情况,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电子渠道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也可以根据投资者需要提供纸质业务单据确认业务办理结果 。
同时,承销团成员在非工作日期间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和提前兑取业务 。
《办法》还强调,承销团成员不得占压、挪用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款项,必须确保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正常兑付 。不得违规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不含邮政代办机构)代理销售,不得违规向特定用户提前销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与其他银行产品“捆绑”销售 。
在多位分析人士看来,加快健全储蓄国债相关制度,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未来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规则更加规范透明,收益可预期性增强,便于投资者决策 。
正如苏筱芮分析称,与此前相关监管要求对比看,此次《办法》填补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管理制度空白,有利于厘清各方权责,同时也贯彻了202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的文件精神,能够以制度形式解决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投资者保护的适应性问题 。
“后续,预计承销团成员将依规明确内部分工与岗位职责,逐步完善机构风险防范机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苏筱芮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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